禁 用 渔 药 解 读-长江水产研究所 长江水产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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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 用 渔 药 解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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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业部公告第193号《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严禁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严禁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菌素。又根据NY 5071—2002《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标准中规定了氯霉素等渔药(《荆州渔事快讯》第4期“禁用渔药清单”),在水产养殖业中禁止使用。
    1.氯霉素:对人体的毒性较大,抑制骨髓造血功能,造成过敏反应,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包括白细胞减少、红细胞减少、血小板减少等);还可引起肠道菌群失调及抑制抗体形成。该药已在国外禁用。
    2.呋喃唑酮:该药残留会对人体造成潜在危害,可引起溶血性贫血,多发性神经炎,眼部损害和急性肝坏死等疾病。目前已被欧盟等国禁用。
    3.甘汞、硝酸亚汞、醋酸汞:汞对人体有较大的毒害作用,极易产生富集性中毒,出现肾损害。国外已在水产养殖业中禁止使用。
    4.锥虫砷胺:由于砷有剧毒,其制剂不仅可在生物体内形成富集,还可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国外已禁用。
    5.五氯酚钠:易溶于水,经太阳照射易分解。该药易造成中枢神经系统、肝、肾等器官的损害,对鱼类等水生动物毒害性很大。该药对人体也有一定毒性,对人的皮肤、鼻、眼的粘膜刺激性强,使用不当可引起中毒。禁用。
    6.孔雀石绿:该药有较大的副作用。它能溶解水体中的很多锌,引起水生动物急性锌中毒。对人体是一种致畸、致癌、致突变的“三致”性物质,潜在的危害极大。
    7.杀虫脒和双甲脒:这二种药物已被农业部、卫生部列为高毒性药物,禁止使用。该药的毒性大,且中间代谢产物对人体也有致癌作用;还可通过食物链对人体造成潜在危害。国外也已禁用。
    8.林丹和毒杀芬:这二种药物均为有机氯杀虫剂。其最大特点是自然降解慢,残留期长,对生物的富集作用,有致癌性,对人体性功能器官有损伤等。国外已禁用。
    9.甲基睾丸酮和乙烯雌酚:这二种药物属激素类药物。在水产养殖动物体内的代谢较慢,检小的残留量都可对人体造成危害。
    甲基睾丸酮对妇女可能会引起类似早孕的反应及乳房肿胀、不规则出血等;大剂量应用则影响肝脏功能;孕妇的女胎男性化和畸形胎的产生,易于引起新生儿溶血及黄胆症状。
巳烯雌酚可引起恶心、哎吐、食欲不振、头痛反应等,损害肝脏和肾脏;可引起子宫内膜孕妇胎儿畸形。
    10.酒石酸锑钾:该药是一种毒性很大的药物,对心脏的毒性更大,能导致心室性跳动过速、早博,导致急性心源脑缺血综合症,还可能使转氨酶升高、肝肿大、出现黄痘,并发展成中毒性肝炎。国外已禁用。
    11.喹乙醇:主要作为促生长剂在水产饲料中添加,其抗菌作用是次要的。若长期使用此药,对水产养殖动物的肝、肾脏造成很大破坏,引起肝肿大、腹水、甚至造成死亡。此外,长期使用还会产生耐药性,导致肠球菌广为流行,严重危害人类健康。欧盟等国已禁止使用。
    12.虫硫磷、敌敌畏、六六六:这些药物对水生动物的危害很大,残留在水体和底质中的时间长,对环境的破坏性大,对人体健康影响也极大。欧盟等国及国内禁用。
    许多水产养殖户和经销商对于禁用渔药的危害性不甚了解,容易造成违规使用的现象,主要涉及到的养殖品种主要有草鱼、鲤鱼、鳜鱼、斑点叉尾鮰等,对人类的身体健康构成很大的威胁。大家必须认清禁用渔药的危害,提高警惕,严格把关,坚决杜绝禁用渔药的使用,确保水产品的质量和安全。为了自己和他人的长期利益,广大养殖户应慎而对之。
 
(长江水产研究所  曾令兵)
日期:2010-11-15 阅读: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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