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渔药使用的基本原则
    1、渔用药物的使用应以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不影响产品质量不危害人类健康为基本原则;
    2、养殖过程中对鱼病的防治,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3、严禁生产、销售和使用未经取得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与没有生产执行标准的渔药;
    4、积极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  “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的渔药,提倡使用水产专用渔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5、病害发生时应对症用药,防止滥用渔药与盲目增大用药量或增加用药次数、延长用药时间等;
    6、食用鱼上市前,应有相应的休药期。休药期的长短,应确保上市水产品的药物残留限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7、不得选用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也不得在饲料中长期添加抗菌药物。
    8、禁止使用下列渔药:
    (1)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毒性的渔药;
    (2)禁止使用对水域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修复的渔药;
    (3)禁止直接向养殖水域泼洒抗生素;
    (4)禁止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成分使用;
    (5)禁止使用农业部规定的禁用药物。
    (二)药物选择的原则
    1、有效性
    根据鱼病诊断结果,选择对疾病有效的药物。在药物施用后,一般以给药后死亡率的降低作为确定疗效的主要依据。
    2、安全性
    在选择药物时,既要注意其疗效,又要注意安全,尤其不能使用对养殖水环境或食品质量安全或人类健康有潜在的危害而被被禁止使用的药物。
    3、方便性
    全池泼洒法与投喂药饵法是鱼病防治最简捷和有效的办法。使用这两种方法施用渔药时,注意计算水体大小、鱼重量、施用药物的量等。
    4、经济性
    经济性主要表现为:药物本身的价值不能太高,超过养殖产品的价值或渔民承受能力;另一个方面是药物要比较容易获得,并且在施用过程,不能耗费大量人力物力,降低治疗成本。
(长江水产研究所  曾令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