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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渔业法公布

作者:来源: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1-06 00:00字体大小:【】【】【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七部法律的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修改后的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的修改是:

  (一)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二)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海区派出机构备案。”

  (三)删去第八十条中的“审核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作出的修改是:

  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来源: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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