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境保护部与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3〕86号,以下简称《通知》)。这是两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生态文明建设总体部署,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我国一贯高度重视环境影响评价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法》、《渔业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纲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文件都明确了环境影响评价和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将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的力度提升到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但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开发建设规划和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对于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影响更加深刻,环境影响评价承担的开发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任务更加艰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中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农业部和环境保护部积极沟通协调,在充分沟通和多次讨论修改的基础上,两部联合起草并下发了《通知》。
《通知》以环境影响评价为主线,对有关规划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能涉及的水生生物及其生境保护的有关内容、程序、重点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其中,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方面,《通知》要求,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以及洄游通道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开发建设规划,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将重要水生物种资源及其关键栖息场所列为敏感目标,开展调查监测,科学客观地评价规划实施可能带来的长期影响,并按照避让、减缓、恢复的顺序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和对策措施;相关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时,要将渔业部门以及水生生态、水生生物资源、渔业资源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纳入审查小组,将水生生物影响评价内容和有关结论作为审查重点之一,对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方案,应在书面审查意见中给出明确结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方面,《通知》要求,涉及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题评价或论证,并将有关报告作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重要内容。国家级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应当按照农业部《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农渔发〔2009〕4号)执行,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在报送环境保护部门审批前,应征求渔业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建设项目,应按照《渔业法》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通知》强调,要高度重视水生生物资源在我国生态安全格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将保护水生生物资源及其生境作为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渔业部门在涉及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评、有关基础研究及保护和补偿措施落实方面的职责,强调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和渔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沟通配合,推动环境影响评价与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相互促进,不断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通知》体现了环境保护和农业部门对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视,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要指导性文件。(来源:中国渔业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