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委日前印发《2018年禁渔期通告》,明确了黑龙江省自然捕捞水域禁渔期。
具体为:黑龙江、乌苏里江干流水域禁渔55天,分别为:6月11日至7月15日,10月1日至10月20日。兴凯湖水域禁渔45天,自6月6日至7月20日。绥芬河新立船口至瑚布图河下水磨水域禁渔52天,自5月10日至6月30日;绥芬河其它水域禁渔37天,自5月25日至6月30日。挠力河水系(包括沿途各大中型水面)禁渔67天,自4月15日至6月20日。其它自然捕捞水域禁渔期为47天,自5月25日至7月10日。人工增养殖水域禁渔期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省农委渔业局备案)。
通告明确,在禁渔期内,自然捕捞水域禁止捕捞作业(包括抄网),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采取渔船与渔具分离、船加锁(边境地区要设专人看管)、渔具入库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在禁渔期间开展渔业科研活动需捕捞作业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捕捞活动。在禁渔期期间销售地产养殖鱼类的要持养殖证、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证明或持有水产品销售单位开具的隔夜发票,否则按违法捕捞处理。(记者张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