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印发了《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和补偿制度实施方案》(下称《方案》),要求落实退捕资金,保障长江流域分阶段实行常年禁捕政策的实施。
1月21日,在农业部举办的内陆禁渔期制度及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情况新闻发布会上,农业农村部副部长于康震称,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捕捞强度,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提高广大民众的资源环境保护意识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渔业法》明确要求渔业主管部门要在重要渔业水域实行禁渔区和禁渔期制度。禁渔期制度就是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实施禁止捕捞作业的一种保护措施。
近年来,海河流域、辽河流域、松花江流域三个流域的水生生物保护的形势日趋严峻,环境污染、过度捕捞、水资源短缺,还有工程建设等等,破坏了鱼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导致鱼类资源大幅度快速下降,种群结构发生了变化,个体呈小型化、低龄化的趋势,一些土着鱼类现在已经很难见到。
对于三流域相关省区市已经开展了不同程度的禁渔工作,于康震称,虽然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总体而言,禁渔制度还不健全,各省区市禁渔行动还是各自为战,缺乏有组织的统一部署,所以禁渔效果不太理想,特别是一些跨省界、县界的水域,容易成为管理的盲区。
他说,建立各流域相对统一的禁渔制度,有利于把各省各自为政、散乱的禁渔行为上升为全流域有声势、组织化、严管理的禁渔制度,加大三流域渔业资源及其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使华北、东北地区的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最终实现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长江的渔业资源曾经是极为丰富,20世纪50年代长江渔业年捕捞量是45万吨,占到全国淡水捕捞总产量的60%。
不过,近年来受水利水电、航道运输、挖砂采石、过渡捕捞、水域污染等等这些高强度人类活动因素的影响,长江水生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生物多样性指数持续下降,珍稀特有物种资源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量可以说接近枯竭,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降到最差的无鱼等级。
于康震称,目前,在沿江各地每年大规模开展增殖放流,补充苗种数量。在这个情况下,长江每年的捕捞量还是不足10万吨,部分渔民为了生计开始竭泽而渔,进一步破坏了长江的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这就是恶性循环。最终形成了资源开发利用的公地悲剧和生态越捕越糟,渔民越捕越穷的恶性循环。
为此,中央文件中明确提出,要在长江率先实现保护区全面禁捕和重点水域常年禁捕。
长江一直被誉为我国淡水渔业的摇篮,鱼类基因的宝库和经济鱼类的原种基地。为了保护这些珍稀物种资源,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先后在长江流域建立了332处水生生物保护区。根据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保护区内本来就不应该有影响保护区功能的人类开发活动,只是我国划定保护区的时候,没有对原有捕捞渔民进行补偿清退,捕捞行为没有得到有效禁止。
于康震称,国家通过补偿制度引导渔民退补后,保护区可以达到应有的保护状态,而且今后将永久全面禁捕。在保护区以外的水域,要实行保护恢复与可持续利用相统一的管理制度。
渔业资源是典型的可再生资源,根据专家的测算,长江鱼类繁殖周期大约是3年左右,如果实施10年禁捕,多数的鱼类可以完成三个世代的繁殖周期,从而实现水生生物资源数量可以多倍增加。可从根本上遏制长江流域渔业资源持续衰退的趋势。因此,国家决定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保护区以外的水域,暂定实行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
他说,保护区以外的水域暂定实施为期十年的常年禁捕期。禁捕期结束,渔业资源有效恢复后,再另行制定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管理的政策,通过合理的管理制度,使渔业资源成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桥梁和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