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26日,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主办,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承办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培训班在西藏林芝举办。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赵依民、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分会会长李彦亮、林芝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扎西达杰、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资环处张宇等出席培训班开班仪式并讲话,来自各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代表共220余人参加了本次培训。
野生动物种类繁多、资源丰富,保护野生动物意义重大,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法在我国贯彻实施,需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法律素养,理解和掌握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精神,自觉遵守、正确运用、积极宣传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
培训班上,专家重点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常识以及相关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省、市代表也分别对其省内水生野生动物执法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分享有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