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安排的通知》(农办渔〔2019〕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2019—2020年度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做好工作安排。
《通知》指出,《中越北部湾渔业合作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19年6月30日到期。根据2019年6月5日双方在中国珠海发表的《〈协定〉实施十五周年总结会联合声明》并通过外交渠道确认,在新的协议达成之前,继续执行《协定》关于北部湾共同渔区渔船作业规模和管理机制的规定,有效期截至2020年6月30日。
《通知》强调,2019—2020年度允许进入北部湾共同渔区己方一侧水域的对方作业渔船数量和马力数分别为1000艘和171702马力。广东省安排渔船功率6868马力,船数不超过41艘;广西壮族自治区安排渔船功率128777马力,船数不超过750艘;海南省安排渔船功率36057马力,船数不超过209艘。其中,拖网渔船不得超过40%。
《通知》明确,凡申请进入共同渔区越方一侧作业的渔船,由船舶所有人持有效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捕捞许可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向其船籍所在地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共同渔区渔船作业申请表。申请表及船舶登记船舶检验和捕捞许可证书(复印件)经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制表并上报。
捕捞许可证由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审批发放,许可证有效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